什麼是旅券? 1897 年至 1907 年凡是由臺灣出境,無論日本人、韓國人、臺灣華僑、臺灣籍民,皆須申請「旅券」。 1897 年 1 月,臺灣總督府實施《外國行旅券規則》,規定居住於臺灣的帝國臣民,如欲出國,需向居住地所轄各縣廳申請「旅券」(りょけん)。同年 5 月,臺人依據馬關條約得以選擇去留的猶豫期截止後,臺人若想前往海外,皆須與其他島內「帝國臣民」一樣,依規定申辦旅券。 除了與丈夫同行的妻子及未成年子女,可將其姓名、身份及年齡併記於戶主、丈夫或父母的旅券之外,旅券原則上每人一張,領取時每張需繳納手續費 50 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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